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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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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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