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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第七条

2022-09-17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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