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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写明卖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买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价格;房屋的检验标准;以及结算方式等...
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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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房屋的具体情况的约定,要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位置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及核实房屋的产权状态,是否有抵押、查封等事实;其次,就是房屋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最好约定到具体的日期,这样便于判断对方是否构成违约;再次,要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即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就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具体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返还房屋等,不要只是很概括的约定,以免出现争议时该约定不具有执行的可行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迟延履行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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