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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法律规定由国家保障,有的地方凭普通的医保卡就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免费医疗(包括挂号费免费),更多的地方是医保+医疗补...
不能。我国残疾(伤残)等级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2005年全部有原来的四等六级制改为1-10级的制度,而且评定的标准也是一样,这样参加特奥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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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r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r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r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r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r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r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r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为了有效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贴。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费用。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法参加保险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缴费手续。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收取后一并缴纳。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法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第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医疗补贴是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要按照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方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第一,住院费用。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品,由个人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额在医疗补贴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贴;(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去年实际发生的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效保障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五级、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医疗补贴,由负责医疗补贴的部门支付。四、医疗补贴所需资金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管好医疗补贴资金的使用,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减少,特别是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残疾军人在单位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保障。五、残疾军人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第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相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保险、缴费等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应协助其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定期分析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讨论财政和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地方财政确实有困难,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尤其是市、州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和残疾军人数量较多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七、各市、州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五级、六级伤残军人是没有护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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