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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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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开展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一)结合本机关或者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三)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培训;(四)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示范教育;(五)结合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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