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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为无合法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违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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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为创业人员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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