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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为无合法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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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为创业人员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指导服务平台等措施,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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