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法院判决的解答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属于绝对权范畴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而...
根据《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得开除学生。父母是孩子第一教育人和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自己孩子的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596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