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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二)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四)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六)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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