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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扶持农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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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示范服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二)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四)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六)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凭省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跨区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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