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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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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破产,债权人则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的有关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借款保证关系中,当主债务人破产时,有关以主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应当中止审理。这在实践中并无疑义。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应否中止审理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然后对主债务纠纷继续审理,如果债权人不撤回对保证人诉讼的,应当中止审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主债务人破产情形,因为主债务人是第一位的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多少受债权人破产受偿情况的影响,因此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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