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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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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其它地方执行的也可以。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刑事程序一般分为,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上述事实,初步判断公安机关的立案案由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根据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根据情形确定。其中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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