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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
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渔具、捕鱼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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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当有罚款单据。
“偷钓鱼”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根据该法,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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