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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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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员工的治疗时间,确定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如有争议,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工伤住院期和出院后医生病假休养期。国家对一年内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少数省份(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作出规定,如手指骨折3个月、股骨(大腿骨)骨折6个月等。但是,如果超过一年或超过当地规定的工伤医疗期仍需休养,即使有医生的病假条,也必须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管伤情有多重,国家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以厦门为例,《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时间计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停工留薪期限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限,但由于医疗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延长。
1、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医疗证明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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