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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争议双方有权各选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可以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如共同选定不成,由本会主任指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如共同选定不成,由本会主任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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