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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
通常认定在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有权主张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仅在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知道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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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运营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 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需说明查阅目的。
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2、《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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