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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时有下列注意事项: 1.在女性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分娩后一年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2...
1、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并且离婚协议书需要安排好财产分割事宜和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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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 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1、首先离婚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协议无效; 2、必须是双方亲自签署,如果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3、最重要的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记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的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的麻烦往往没有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了协议,这就埋下了隐患。 5、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的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已致最后想分割的时候已经没有办法再分割了。
1、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填写离婚协议书应准备的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这样能在法律的角度上弄清楚离婚双方的基础信息,确保双方当事人填写的离婚协议书是唯一的。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对离婚原因应作出相关的描述,如果是因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者(或妻)一方因婚外情等原因也可以进行描述,因为这关系着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存在过错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张分得该财产大部分或全部。 3、填写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而离婚协议书主要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权等,这几项都是离婚协议书上的关键内容,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等应作出相关的约定。而这些都是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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