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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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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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