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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有: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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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之后,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具体要看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如何约定的,当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除《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这些法律事实包括: 1、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2、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撤销,职工由劳动主管部门另作分配,这时企业与职工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招工行为,则其非法招收的职工一经发现必须进行清退,劳动合同自然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包括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规定: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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