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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撤销:如果申请人变造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想进行离婚证的撤销是不可能的,这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如果是婚姻出现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但不是撤销离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声明;(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救助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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