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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是有救济途径的,可以按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1、受害一方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撤销权的行使的期限是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受害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如不能撤销的,该合同就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效,受害一方也必须接受。 3、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在签订格式合同后,常常会遇到对方不释明合同条款,因为一时糊涂就签下合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也不用太担心,格式合同常常有很多显失公平的地方,合法行使撤销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就是有效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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