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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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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审查部门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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