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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审查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新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已有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受理部门根据审查部门提供的公示内容,组织中国证监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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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第三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外,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部门审查后决定。审查部门收到受理部门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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