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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危害在哪些方面?

2021-10-10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职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个罚制,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设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资欺诈等犯罪活动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资欺诈罪等其他犯罪,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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