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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工程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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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申请甲级工程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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