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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工程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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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工程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工程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工程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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