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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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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作为保镖、手、会计负责人等发挥帮助作用的,必须立案起诉。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暂无司法解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比如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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