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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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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事建筑的各方当事人,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建筑活动合同的监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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