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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的: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还在原籍未迁出,并且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
这取决于情况。如果村以家庭为单位,户口仍然存在,仍然可以分红。只要一个人的户口留在村里,家里的其他人即使户口迁出村里,他们的股权仍然可以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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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父母)的承包权会不会改变: 1,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已经外迁的,重新发包时,户口不在本村的,就没有承包权了; 2,如果只是子女的户口外迁的,在承包期限内,土地还是可以使用的;重新发包时,孩子的土地承包权就没有了; 3,土地以及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以当事人的户口为准,只要是本村体制内的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分配村里的土地及其他利益。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要看村里是否把他们的土地收回并转给你父亲。
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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