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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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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分立的时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的责任。
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专业性和高风险导致特殊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原则,承担有限责任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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