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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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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 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 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所谓免责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免责债务及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是抗辩援助。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抗辩)。 3、被承担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在保证期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债务的条件:1。必须作为债务承担的目标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2。必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敦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债务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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