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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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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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