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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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