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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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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五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转移说”。认为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出卖了毒品,就全部具备了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的来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它不仅符合打击案件的实践,而且也与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的做法是一致的。1第二种主张是“契约说”,又称“成交说”。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付款,在所不问。第三种主张是“实际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当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2但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未遂:1)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贩卖的;2)获得毒品(获得手段不包括买进的行为)后,尚未卖出就遭查获的;3)行为人购买毒品还未到手就被查获。第四种主张是“进入交易说”。认为毒品是否进入交易是既、未遂的区分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成交,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第五种主张是“出手及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向他人卖出所有的毒品即可构成既遂;为了贩卖而先行买进毒品,只要将毒品买到手和实际已控制该毒品,即为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均构成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
贩卖毒品若已经交付给对方则为既遂,若尚未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则为未遂。对于贩卖毒品既遂的,刑罚比较未遂而言严厉,且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比未遂大。 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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