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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应当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条理分明,不要花长篇大论阐述无关痛痒的细节问题。在一审程序中,基本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经过了举证质证的庭审环节,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此时也已经排除,二审再纠缠于证据的客观性或者合法性效果可能不佳。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重点放在证据的关联性上,再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如果缺乏和本案的关联性,就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由于法官很容易从证据、证人的数量产生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直观印象,要破除这种印象,律师就必须主动出击,打掉一批和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无效证据,从而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其次,质证意见要做到具体、明确,对于证据一一提出质证意见,切忌笼统、抽象,不知所云。我们往往看到,一些所谓的“大律师”,在刑事庭审中往往习惯于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提出较为具体的质证意见,而对于其他较为次要的证据则不予理会。其实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知道了质证的重要意义,就不会有如此“业余”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主要是对公司机关出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对案件有无证明力、证明力是大是小进行质疑,同时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阐释说明,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意图动摇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内心确信。因此,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项具体证据中的疑点给予充分的揭示和质疑,就是在切实动摇控方的事实基础,从而移动法官的内心确信,一旦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逻辑冲突和疑点越来越多,已经不能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官将会根据疑罪从无的理念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因此,律师应全力找出公诉人证据中的每一个疑点,在法庭上当场揭示。
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具,是有法律效力的,找个律师做一下吧。其他人是证人不能出具见证书的,望采纳。
在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进行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对下列事项应当注意: 一、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意识清楚,证明意识清楚的证据是什么最好提前做个全身体检。 二、确认立遗嘱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单独与立遗嘱人座谈,尤其是二人做遗嘱时。 三、要有两名律师共同见证 四、核实立遗嘱人的身份。 五、如果是年龄较大的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全程录像、录音。 六、核实继承人情况,核实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七、最好是自书,自书遗嘱应由本人书写,签名;如不能自书,可以打印,但要向立遗嘱人宣读,且打印人要在遗嘱上签字确认,要拍照或录像。 八、代书遗嘱由律师书写,由立遗嘱人、见证律师、其他见证人签名 九、录音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见证人的身份要在录音中有体现。 十、出示财产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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