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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产过户流程

2021-10-01
(一)签订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双方协商,协商交易房地产位置、产权状况和成交价格后,买卖双方立即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地产交易双方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检查相关证明书,审查产权,到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价员评价交易的房地产。(3)立户口,缴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根据审查权限申报相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经营者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项手续。买卖双方签合同盖章,并向物业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相关税费。(四)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交换新的房地产证明书。过户需要提交资料:1、住宅所有票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住宅买卖合同4、私有平房应提供住宅安全鉴定报告5、委托他人进行产权登记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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