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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中有有一户一宅的老房子,自己在拆迁时能否再获得补偿

2022-02-0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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