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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对案件移送管辖异议的规定是作出裁定之后异议成立的话,将会适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律规定,将其移送给相关法院进行受理。如果说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
原告对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但是对于受到来自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之后,也不会立即就进行管辖权的移送,而是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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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 正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有可能利用自己诉讼发起者的优势规避法律,选择向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仅仅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这种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不能使法院完全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法律规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提出不服该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有之前没有移送过,并且没有被移交过的民事案件,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才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并且根据规定,任何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能被移交以此一次,在移交之前还需要先告诉案件的原告。
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后,原财产保全并不会解除,应当根据管辖权移送的情况一同移送,由接受方对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判决后,再解除财产保全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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