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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如果两家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前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办理公司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的手续如下: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进行公告; 5、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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