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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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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第一,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财产减少,影响债权。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抛弃财产。 第四,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为了财产。 第五,拒绝获取利益。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未经教育纠正; (三)拒绝履行六个月以上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明;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坏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委托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 (5)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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