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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人口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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