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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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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立法并无明确规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参照1996年《解释》的有关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集资诈骗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此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的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通过刑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单位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以单位名义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与单位成员的个人认识和意志识和意志。(3)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运作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集中不特定对象的资金,使其成为正式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程序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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