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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适用、、的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假释出监所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送达本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和有效明,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对缓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假释裁定书复印件;提议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有其他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还应将裁定书分别送达办理该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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