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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就和普通的离婚一样,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2、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时,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那些行为: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3、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是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军人离婚需要下列相关手续: 1、应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先进行军内调解; 2、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 3、然后一方或者双方携带此证明材料到法院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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