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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学校事故侵权纠纷的问题上,一般采用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2022-10-06
我国诉讼法规定,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处理学校事故侵权纠纷的问题上,举证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分为不同的情况而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10周岁以下的儿童或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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