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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因与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损害利益时,由董事会议决定是否要求该董事回避,但不论该董事是否回避,均不得参加表决,并且不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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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遇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董事应于董事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董事会议讨论的情况向股东作出报告,并于董事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纪要提交。
董事必须执行董事会决议(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否决的除外),董事按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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