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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违约时的赔偿的规定是什么的

2022-07-09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有人就认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一行使,彼此互不相容,而应该区分定金的不同种类而定,由于定金可以分为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等形式,它们在适用中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与违约金的关系也不一样。 首先,就违约定金而言,一般认为由于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的后果与违约实际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很大,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 其次,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而言,它们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目的等方面都不同,如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同,解约定金的发生导致合同的解除,同时它可以作为预定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对于损失超过解约金的部分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另行提出赔偿,而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因解约定金的支付而使非违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但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仍应在法律上受到制裁。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解约定金的支付而完全消失,所以二者可以并用。对于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证约定金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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