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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前介入调查对自侦部门的挑战

2023-09-08
(一)沉默权出现在侦查阶段的挑战。以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得不到外力的帮助和指点,供述和辩解要靠自身独立完成,往往几个回合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即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有抗拒交代的心理,但其往往不能自圆其说,并出现逻辑矛盾,很容易被揭穿。而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从律师那里找到救命稻草,并可能就证据来源、案件证人的情况、自己涉嫌的罪名和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律师有一定的了解,并从中找到对抗侦查部门的策略,进而增强心理防线,为翻供、变供作准备。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询问后就拒不交代,或者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并且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这给侦查部门审讯和固定证据带来了不便,加大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二)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增加。事实上,职务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很多人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些人甚至对法律相当精通。特别是诸如行贿受贿案件上,“一对一”形态是公认很难查办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所期望的就是这种形态下受贿。所谓“一对一”形态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出现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或者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证明力相对等的一种特殊现象。“一对一”形态在行贿受贿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是一方承认犯罪事实,另一方却否认犯罪事实,除一方的直接言词证据之外,并无其他相关直接证据进行佐证。“一对一”形态下所收集的直接证据具有矛盾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说法相反,证明力相对,但又是案件中唯一的线索。“一对一”形态所收集的直接证据被法庭采信的几率很小。如果在侦查阶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的指点和暗示,除了不配合侦查部门的讯问以外,还可能就毁灭证据以及串供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项向外求助。不排除一些不良律师在重金的诱惑下,通过非法手段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为了在法庭辩论中掌握主动,一些律师不惜以身试法,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逼迫证人改变证言等,造成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给侦查部门补充证据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三)侦查部门承担更多的风险。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风险主要是立案后因符合撤案情形被撤案。如审查批捕部门发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侦查部门撤案。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在法庭上法官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或者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实践中,某些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有自己独立判断,在供述不符、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有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不能够相互印证,法庭不予采信。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是确实充分的,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如律师提前介入,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受到相关影响,不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性证据链,就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排他性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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