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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 一、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
目前许多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较大,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企业可尝试以此财产权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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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途径,企业在做生意,肯定有上下游,小企业要通过上下游的卖方、买方、未来的现金流来考虑怎么样做银行融资。东西卖出去了,但产业链下游很强势,他欠款,就可把应收帐款卖给银行,形成保理业务
1、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项目不是定向发行的必要条件,不要求披露具体项目情况,只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定向发行股份没有限售要求;定向发行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四)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 企业契约是其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具有不完备性。当今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分置现象严重,虽然今年来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进行了改革,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股权结构依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为:一是股权分置较为严重,经过改革后虽有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的股权分置情况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现象依然很严重。二是股权集中程度过高,过高的股权集中度可能导致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大股东们控制董事会与管理决策的权力也随之增大,导致企业决策的不公平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导致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经常通过董事会、授意接管等治理机制控制整个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采取以股权为主的融资方式。 (五)经营风险和获利期限长是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一大障碍 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很难开展是因为其风险大,周期长,资金来源量少,管理太难,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外企业见效快,也说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是高风险的。 (六)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明显 政府支持力度不大。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和科技支持力度,但由于科技开发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也使政府难以承受,我国政府目前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专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发展基金,政府的支持相当有限,以政府引导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不完善,没有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没有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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