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篡改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疑缩短了法定的退货时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反悔权”是违法的。温馨提醒: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不容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接收易碎品应先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四、《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完整保留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如购物平台和商家的信息、商品的详细介绍等关键性证据。建议消费者先找卖家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购物平台投诉。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购物是一种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消费者起诉时,如双方对管辖无明确约定,对于“线上订立,线上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收货地的起诉。《》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篡改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疑缩短了法定的退货时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反悔权”是违法的。温馨提醒: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不容侵犯,《》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接收易碎品应先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四、《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